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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黄金胡桃木并非胡桃木 商家“傍名牌”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 2024-06-27 14:44:35 发布人: 美式乡村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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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29日,消费者修某至本市一大型家具建材市场选购实木家具。在其中一家店铺内,导购员介绍其店内家具均是100%黄金胡桃木,无辅材、无贴皮,修某深信不疑,当天便在该店购买了1张餐桌、4张餐椅、1张床、2个床头柜,价款共计11300元。

  2017年6月初,家具送货上门,有股刺鼻辣眼的味道,直至2018年4月仍未散去。后来修某又偶然获知,所谓的“黄金胡桃木”并非 “胡桃木”,而是“人面子木”,其价值也与常见胡桃木品种价格相差甚远。修某遂以消费欺诈为由将销售方和生产厂商一并起诉至我院。

  本院受理该案后,专门至润州区消费者协会了解消费欺诈的构成标准及处理类似案件的相关经验,并至销售该家具的店内以及家具建材市场内其他销售胡桃木及类似家具的店铺调查了解。

  同时,查阅有关的资料,对“胡桃木”及相关实木家具制品有了完整深入的了解。在将 “黄金胡桃木”这类木材名称的由来、黄金胡桃木家具与传统北美胡桃木家具销售价格的对比以及法律上关于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等案件关键信息一一向原、被告释明后,双方达成和解,修某将购买且已使用了一年的家具退还给生产厂商,生产厂商退还修某购买家具的价款11300元,并赔偿修某15000元。

  对于一项行为能否构成消费欺诈,应当从其主观上是不是真的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从而做出违背自身意愿的消费行为,做多元化的分析和认定。

  通常来说,对于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销售商品的行为,可以视为欺诈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商家退还已收取的商品价款,并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加倍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商家所谓的“黄金胡桃木”,原产于非洲巴布亚新几内亚,与传统上所称的原产于北美洲的胡桃木,虽然木材纹理相近,但在植物学上属于不同的树种。国内家具木材市场为了打开该类木材家具销售市场,通常将这种类似于北美胡桃木的木材称为“黄金胡桃木”进行宣传和销售,但其价格远远低于传统北美胡桃木的价格。

  修某购买的家具在价格上虽远远低于以传统北美胡桃木制作的家具价格,但商家以及生产厂商以“黄金胡桃木”的名义进行宣传,明显具有“傍名牌”的嫌疑,会造成消费者误解,以为该类木材制作出来的家具是胡桃木类的家具,从而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因此,对于商家以及生产厂商这种宣传、销售策略,从法律上应当予以否定,以正本清源,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

  但在目前的实体企业经济低迷的市场大环境下,也应当注重对商家和生产厂商利益的保护。商家和生产厂商并未按照传统北美胡桃木的价格进行销售,其恶意欺诈消费者骗取钱财的意图并不明显。在商家和生产厂商认识到其宣传可能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为维护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应让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作为一般消费者,因其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并不能准确的区分出所有商品的优劣与好坏,因此就需要商家如实、详尽的介绍和宣传所售商品,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真实的生活中,为了打开市场、扩大销售、赚取更大利润的需要,一些商家和生产厂商往往会对一些商品作出不实的宣传,以此来吸引消费的人。这其中,夸大宣传是商家和生产厂商惯用的伎俩。虽然为我国法律对此明确予以禁止,但因利益驱使,一些商家和厂家仍然会、或者以打擦边球的方式来进行虚假宣传和销售。本案通过对消费欺诈构成要件以及商家和厂家行为的分析,使商家认识到其宣传行为的违法性和会造成的后果,并在其可承受的范围内对消费的人进行了赔偿,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消费者持续消费的信心,又没有过分打击商家和厂家生产、销售的积极性,维护了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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